第67章 討薪維權鬨法庭(1 / 2)







埋情葬愛(討薪維權鬨法庭,以死抗爭討要救命錢,濫用抗生素危及生命)</P>

煙雨對金銀山道:\"《行政訴訟法》:對拘留、限製人身自由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可收提起行政訴訟。第14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P>

法院是審判機關,檢查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與政府一樣是產生於人大,並接受人大監督,業務上是受上級法院的領導或指導,在人事、財務上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製約。級彆是相同的,但人員配置上法院、檢查院要比政府低半格。</P>

法院、檢查院的工資是由政府財政發放的,這也是政府製約法院、檢查院的原因。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的輕刑案件,由縣級、區級法院一審,上訴由市中院二審終審,市法院受製於市政府,怎敢違背市領導的意願?敗訴是肯定的,上訴也沒有用。</P>

不如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市政府以權壓法,謊報警情,非法抓捕多人,由市中院一審,敗訴後上訴到省高院,在管轄權上做文章,用省高院來壓他們,希望他們能有所顧慮。</P>

如果市中院不受理,可以上訴到省高院,就怕他們受理後拖延不判,拖個半年多,拖得起嗎?</P>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52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P>

《行政複議法》第9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第39條: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是與虎謀皮,能有什麼用?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P>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60日的行政複議期限但沒有超過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P>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即按標的收取訴訟費:x2.5℅_200=550(元),案件執行費:x1.5℅_100=350(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行政訴訟費50元,由敗訴方負擔。)</P>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支付令費用:550x1\/3=183.33(元)。</P>

申請支付令比照財產案件受理標準的三分之一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對支付令不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異議成立,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補足訴訟費用。</P>

勞動仲裁委員會拖延不仲裁,隻有憑工資欠條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了,要想拿到錢隻能先交錢,沒有錢誰願意給你辦事?還不知拖到什麼時候呢。</P>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P>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因此異議不能成立。</P>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第38條規定:強製執行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並由被執行人負擔。支付令申請書可以先提交,行政訴訟等一審法院判決後再看情況吧?</P>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32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P>

金銀山請管教代為遞交支付令申請書,縣法院向建築公司發出了支付令。建築公司推卸責任,說已經把工程款都給了包工頭杜海河。金銀山提出異議不能成立,申請縣法院強製執行。縣法院拖延不辦,沒了下文。</P>

這天,金銀山道:“那年門打壞以後,領導要我賠償換門的部分損失,我說:‘尊敬的領導,人在危急時刻,想法和平時是完全不同的,沒有被關15個小時的遭遇就不會有這樣的旁徨無助,感覺就象在坐牢,一心隻想著衝出牢籠逃出去,沒有想到消防員會不經過我的同意把門打壞,以為他們會開鎖。事後想想,我當時怎麼會這麼傻,怎麼就沒有想到要換門?後悔已經來不及了。</P>

有很多比我還更傻的人,新聞媒體時常報道,有好些人被反鎖在家、在教室,如果是二樓、三樓,很多人都會選擇跳窗逃出去。他們當時一定是覺得從二樓跳下去沒什麼關係,沒想到會出意外,摔殘甚至摔死。如果當時是被反鎖在二樓宿舍,15個小時什麼樣的意外不可能發生?會不會莽撞衝動選擇跳窗出去?很多年紀大的人不會用手機、不會按號碼、甚至沒有手機,鬨出事來他該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他承擔得起這麼大的責任嗎?</P>

三十多年我從沒遇到過這樣的事,沒想到會有這樣的人,把彆人反鎖在房間乾什麼?毫無防備,同事大多是新來的,不認識的人又怎麼會給我手機號?</P>

人心難測,說錯一句話就有可能得罪一個人,我憑什麼相信他是無意而不是故意反鎖門?幸虧宿舍裡有水,如果沒有水,大熱天的15個小時會不會渴死?他非法限製我15個小時的人身自由,害我15個小時餓肚子,侵犯了我的自由權,應該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應該賠償我多少經濟損失?</P>

依據《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責任及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防患於未然,等出了事再懲戒已經太遲了。不僅僅是人,動物也是如此。當把野生動物甚至放養的動物關進牢籠,它們也都會非常恐慌,不停地咬門、撞門,甚至撞死,為了自由不惜付出生命的代價,就連蒼蠅也會因想逃出去慌亂地撞玻璃而死,更何況是人?請領導公正裁決。”</P>

過了幾個月,法庭經開庭審理,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決金銀山有期徒刑一年,剩餘刑期隻有幾個月,仍舊在看守所執行。金銀山遞交行政訴訟訴狀,請縣法院轉交市法院。</P>

審判長有些意外,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你不上訴嗎?\"金銀山道:\"如果市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我就上訴到省高院,跳開市政府的管轄範圍。市法院受製於市政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上訴到市法院能有什麼用?”</P>

旁聽席上王飛鳳又急又氣(這次隻有她一人來),走上前道:\"請求審判長改判金銀山緩刑好嗎?我們一家的生活無法維持下去了,孩子沒錢讀書。”說著口吐鮮血,昏倒在地。</P>

審判長令法警將王飛鳳送往醫院,金銀山焦急地道:“我妻子的病不能受任何刺激的,一定是誘發腦溢血。她以前曾因腦溢血差點沒命,我怕她等不到我出獄,她的病不能再拖下去了。請求法庭強製執行支付令,從今天起,我開始絕食,以死抗爭,討要救命錢。”</P>

金銀山被關回看守所,不吃不喝,任誰勸也不聽,管教將他關進禁閉室,他被扒去衣物、雙手反銬在鐵椅上,雙腳戴腳鐐,鐵椅中間有洞,吃喝拉撒全在鐵椅上,不能動彈。管教令人犯強行灌粥給他喝,他死活不肯吃,強行嘔吐。</P>

煙雨寫了一封致縣法院的信交給管教,道:\"這封信關係到兩條人命,至關重要,請你務必轉交給縣法院院長。如果出了人命,你也難逃責任,怕是會被開除…”管教設法遞交給縣法院院長,院長轉給審判長。</P>

信內容大致如下: …王飛鳳病危,金銀山救妻心切,以死抗爭討要救命錢。欠薪還錢,天經地義,他竟然被逼上絕食這條路,誰之罪?</P>

法律明文規定:包工頭欠薪,建築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什麼縣法院一拖再拖,不予執行支付令?</P>

縣法院原本應當提供司法救助的,有履行救助義務而不救助屬於行政不作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三到十年有期徒刑。</P>

從2013年起,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建立冤假錯案終身追責製,縣法院主審此案的審判長終究難逃被追究刑事責任…請縣法院各位領導慎重考慮,三思而後行,以人命為至重。市政府有關領導也難逃以權壓法的法律責任。(以前寫過的內容不再重複)</P>

王飛鳳在醫院中,道:\"在生病時能有人在身邊陪伴照顧該有多幸福啊,在這個世上除了他還會有誰在乎我的死活?除了他還會有誰會累死累活、隻為救我一命?他見我在法庭上吐血昏倒,他一定會以死抗爭討要救命錢的,他知道我已經沒錢看病了,他怕再也看不到我了,他知道我的病不能再拖下去了。如果他有個好歹,我活著還有什麼意思?我哪還有臉去見公公婆婆?我也隻有以死抗爭了,不能同生,隻有同死了。\"她不吃不喝,很快又陷入昏迷,靠輸液、吸氧維持生命體征,由縣法院先行墊付醫藥費。</P>

審判長也是左右為難,他不敢得罪市領導,也不敢得罪建築公司,建築公司有市領導撐腰呢。這事處理不好,隻怕自己官位難保。正當他猶豫拿不定主意時,收到煙雨的信,立即趕往市政府。如果市領導不同意,自己也無能為力。隻要市領導發話,這事就好辦多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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