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你用命去救的那個人,卻要處心積慮害死你(1 / 2)







埋情葬愛第七十三篇 你用命去救的那個人,卻要處心積慮害死你,保命辯護</P>

我不怕被傷害,我隻怕被最愛的人傷害:古宗周的父母先前賣房、傾家蕩產湊了三十多萬交給法庭,賠償易夢蝶的家屬,每天跪在易夢蝶父母的家門外,乞求他們的原諒,隻求能保兒子一命。易夢蝶父母和姚蘇林都拒收賠償款,一心隻要古宗周償命。</P>

姚蘇林被捕後,檢方和法院意見不一,有的人認為姚蘇林教唆古宗周殺自己不能構成犯罪,如果他教唆古宗周殺趙遊勇而古宗周殺了趙遊勇的妻子,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P>

姚蘇林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了妻子死亡的後果,應當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姚蘇林有殺妻故意的情況下以故意殺人定罪量刑怕會造成冤案。</P>

最終法院判姚蘇林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判處古宗周死刑。</P>

趙遊勇教唆古宗周殺人,犯故意殺人罪,犯罪對象的錯誤不影響定罪量刑,但趙遊勇報警想要阻止古宗周殺易夢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趙遊勇無期徒刑。</P>

趙遊勇明明看到古宗周在案發現場,卻謊稱沒有看到,想要替他隱瞞犯罪事實,犯包庇罪和偽證罪,擇一重罪處罰,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並執行無期徒刑。姚蘇林的廠子由弟弟接手經營。</P>

趙遊勇委托毛玉鳳上訴,毛玉鳳找到同鄉毛煙雨,道:\"…姚蘇林判得太輕,我丈夫判得太重了,我咽不下這口氣。大哥,你看看這個案子還有翻案的希望嗎?”</P>

煙雨道:\"這個案子涉及到多個罪名,本案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密不可分,當初法院如果能夠正確判決,也許趙遊勇就不會氣憤難平想要報仇了。拍攝配偶和他人通奸的裸照是否侵犯被害人名譽權等權利,要看行為人的目的、傳播的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配偶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照片隻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就不違法。行為人隻有拿著裸照四處張貼、散發,才能構成侮辱罪。</P>

趙遊勇闖入姚蘇林的住宅,是為了取證並找回自己的妻子,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能認定為非法?象通奸這種事警察是不會管的,難道他隻能任由妻子去和彆人通奸嗎?不能去找回妻子嗎?通奸和同居都不違法,隻有配偶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才能構成重婚罪。</P>

依據《婚姻法》,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捉奸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侵入的,有違法阻卻事由,故不應上升到刑事法律層麵來調整。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和超法規的違法阻卻(正當化)事由。</P>

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的承諾;基於推定的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衝突。</P>

經被害人的承諾的行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條件:被害人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夫妻雙方都承諾過絕不做對不起對方的事,夫妻雙方也都有法定遵守的義務。</P>

姚蘇林當時說:‘有種你就把東西全砸了。’用言語相激,激怒被告人砸毀家具,以求達到將被告人送監牢的目的。姚蘇林構成了教唆犯,應與趙遊勇同罪。如果說姚蘇林自損行為不構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趙遊勇是基於姚蘇林的承諾有違法阻卻事由,不能定罪。有趙遊勇偷錄的視頻為證。</P>

利用人性的弱點而使其實施本來不願實施的犯罪,無異於引誘清白的人犯罪,與刑罰目的背道而馳。</P>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引誘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具有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P>

誘人犯罪就是違法,構成教唆犯,應與被教唆者同罪,屬於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特情有權利誘人犯罪嗎?(特情是指刑事偵查工作中運用的一種非專業偵查力量,線人)</P>

姚蘇林誘人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怎能由被告人承擔?如果被告人毆打受害人造成輕微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的量刑標準,在本案中隻有這種情況才能追究被告人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人沒有拒不退出的情形,沒有影響姚蘇林的正常居住、生活,達不到刑事立案的量刑標準,定罪屬於違法判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雖然已過上訴期,但仍可申訴,可以請求省高院責成市中院重審,以求達到減輕刑罰的目的。如果你覺得難堪,那就不要申訴了。\"</P>

毛玉鳳道:\"隻要能減輕他的刑罰,叫我做什麼我都願意。”</P>

煙雨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選擇性罪名,十年以下刑。隻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成立包庇罪。知情不舉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P>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被告人的親人有拒證權。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P>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P>

被告人趙遊勇並沒有看到古宗周殺人,說沒有看到古宗周,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且趙遊勇已經報警並將古宗周發給自己說要殺人的短信交給警方,把懷疑矛頭指向古宗周,此時古宗周是否故意殺人屬於疑罪,需要警方查實,故不應認定趙遊勇犯包庇罪。</P>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罪名和被教唆者所犯的罪名相同。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必須具有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被教唆者原本無犯罪意圖。</P>

如果是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該種行為屬於幫助犯罪,不屬於教唆犯。古宗周原本就有傷害姚蘇林的故意,故趙遊勇屬於幫助犯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從犯,隻需承擔一半的責任。教唆犯須有教唆之故意、行為,被教唆者為特定的人,有責任能力。</P>

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者隻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P>

實行過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罪責自負: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範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雇凶殺人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P>

犯罪對象的錯誤,不影響定罪,但有可能影響量刑。如果要殺的兩個人都是無辜的人,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如果要殺的那個人都嚴重過錯,量刑標準完全不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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