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4章 心中有氣(2 / 2)

非常權途 滄海而立 1053 字 6個月前






他淡淡的道:“這方麵的理論,早就鋪天蓋地,專家學者論述較多。我倒是可以舉一個例子,讓你能有一點直觀的感受香港和內地的區彆:比如記在街上看見商店一位營業員罵人,寫了一篇短文批評這個營業員,營業員完全不認帳,告記者誹謗,而記者也沒有記下被罵的顧客或者旁觀者的姓名,更沒有現場錄音,就是說無法舉證,而營業員也舉不出他沒有罵人的證據,這個案子怎麼判呢?在香港就要判記者敗訴,因為他未能實行真實抗辯,在內地如果嚴格執行上述原則的話就應當判營業員敗訴,因為他無法證明新聞的虛假。我要說明的就是,如果將誹謗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被告的原則貫徹到底的話,對新聞媒介有利,也就是說對保護言論自由有利。但在實踐中,判決上可能會寫道:所述新聞沒有事實證明,因此新聞構成侵權。因此我個人認為,無可證實的事實不可報道。中國司法為什麼要這樣做呢?這裡有一個對事實的理解問題。什麼叫事實?法律上的事實同日常生活中的事實是不同的。法律認為:能夠以證據證明的才是事實。法官會說:既然新聞媒介報道了一件事,卻沒有證據來證明,我又怎麼能認定你說的是事實呢?比方媒介說一個人貪汙,媒介卻提不出證據,難道要被指貪汙的人自證無罪嗎?所以要判處新聞媒介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P>

記者算是明白了,青基會為什麼會認為打這個官司一定會勝訴。</P>

“曾書記,按照你的觀點,是否在這次官司中產生了疑問?”</P>

“當然,最大的疑問是希望工程的許多賬目都搬到法庭上審查。這讓我非常不解,從誹謗法的角度上講,希望工程不需要證明清白,隻需要港媒證明希望工程款失蹤到哪裡了就行了,否則就敗訴。可事實上呢?”</P>

記者倒是理解這一點,“本案有關被訴方的那位媒體寫文的記者不到場作證,確實會讓人氣憤,我能理解。”</P>

“我沒氣憤,隻是不理解。”曾家輝的嘴上這麼說,但語氣早就出賣了自己,“本案中,被訴方唯一的證人、記者表示放棄作證,這就是說,港媒對於自己涉訟文章無法履行舉證責任,按照法規,被訴方舉不出證據證明希望工程有貪汙,他寫的幾段話都沒有根據,那麼他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可當年青基會對港媒的不實文章發表聲明後,港媒卻說,如果青基會能夠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我們失實,我們願意更正,他們這是把責任完全顛倒過來了嘛。”</P>

任誰也可以聽出來,他是心中有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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