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2章 動遷過程(2 / 2)

非常權途 滄海而立 1268 字 6個月前






“確實是失火,而非人為縱火。”</P>

國土部門的人也是同樣解釋。</P>

曾省長倒沒多說,隻是道:“能下這個定義的隻有公安機關……”</P>

開發商委托了區房管局下屬的拆遷工程處進行這個項目區的拆遷,梅佳說:“他們很有策略,逐個擊破,先公房,再私房,再門麵,把居民分成一片散沙……開發商與房管局領導從一開始就跟我說,鑒於我的房子兩證齊全、麵積最大,等彆的拆遷戶搬走了,再最後單獨處理我的問題。”。</P>

幾方一塊兒,共同爭論著一些話題。</P>

挖土機開進施工現場,唯剩這一家不拆。</P>

梅佳告訴曾省長,她選擇還房的要求是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麵積。這“四原”,後來被房管部門認定是拆遷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的重要原因。而房管部門表示,按照經批準的步行商業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城市形象設計,該區域部分地塊已實施環道、輕軌、公交換乘車站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剩餘地塊才作為辦公、商業住宅綜合建設用地,被拆遷房屋所在位置為大型商場,無法滿足被拆遷人提出的“四原”的獨立安置要求。他們認為,拆遷人提供被拆遷範圍內的多處可獨立經營的位置供其選擇,符合拆遷條例按價值補償安置的原則,同時也是充分考慮了被拆遷人的實際利益。</P>

但梅佳並不認同這一說法,“這塊地皮是商業用途,不涉及公共利益。建成後內部也是分塊出售的,所以我提出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麵積,開發商是有條件滿足的,你們就是不想給我而已。”</P>

“不是給你貨幣安置選擇嗎?”</P>

“你知道馬路對麵一期工程的出售單價是多少嗎?14萬元一個平米哎!”</P>

梅佳最後道出了差價。</P>

曾省長聽得有點眩暈,因為各方說法實在太多了,一時難辨真假。</P>

他能夠肯定的是,“孤島”的出現,根本原因是雙方在安置價碼上無法達成一致。很多人認為,梅佳最終會贏得這場“戰爭”,她不斷給開發商挑刺,甚至包括“四原”等要求,很可能都是談判技巧,目的是為了最終拿到滿意的價碼。</P>

梅佳本人也說,“我提出18萬元的裝修賠償,他們一下子就砍到1萬元,我知道他們不會給那麼多,這隻是我與開發商談判的一種策略。”</P>

雙方之間的膠著狀態已經持續了一兩年,其間,開發商曾經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裁決梅佳限期搬遷,但房管部門中止裁決,理由是“擬作出裁決時,被申請人反映協商不夠充分,為化解拆遷矛盾,促進協議搬遷”。</P>

對此事,房管部門、開發商、當事人都表示確有其事,梅佳承認她拒絕簽收,最終她仍沒有搬遷,房管部門向區法院申請強拆。但梅佳說,她並不知道行政裁決結果,更不知道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拆,直到後來她正在房管部門與開發商協商,兩名身穿便衣的法官突然出現在她麵前,通知她這一事實,“我當時氣壞了,當即要求聽證,他們讓我說話的機會太少了。因此,我準備了一大堆證據、材料,可最終根本就沒有讓我申辯,法院當庭就裁定我3日內搬遷,一看就是事先準備好的方案。”</P>

法院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對於被征地的規劃部署合乎‘公共使用’”。按照法院的判決,隻要開發屬於“公共使用”範疇,地方市政當局便有權強行征收私有土地用於商業開發。</P>

認定何為“公共利益”,從來都是很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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