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 此法可用三百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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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一貫以來的田賦製度,其實和後來兩晉的占田製、北魏的均田製差不多。都是給百姓預估一個他們能種的田的規模,但不管百姓實際上有沒有那麼多田,都按理論值收稅。

無非是具體數值不同,東漢算的理論值是人均種田一百漢畝,到兩晉降低到七十畝,北魏進一步降到四十畝。

但與此同時“三十稅一”的稅率名義上卻沒變,隻是國家攤到每一畝田上的理論畝產在變高。比如漢朝認為一漢畝的三十稅一隻有四升穀/麥,晉朝認為有六升,北魏認為是八升——在這個演進的過程中,可以看出華夏農民種田的精耕細作程度和每畝單產都在不斷提高,所以單個勞動力力所能及能種的麵積也在減小。

所以,以漢朝的稅賦製度,要改革到隋唐時候的租庸調製,百姓和士紳的理解難度其實沒多大,誰讓這七百多年裡稅製都是換湯不換藥、隻有小打小鬨微調呢。

反而是三國時期的屯田製,跟前麵的漢、後麵的晉北魏差距都很大,從“百姓理論上能種多少田”這一征收基準,切換到了以“百姓實際上(通過問官府借高利貸)種了多少田”作為征收標準,算是一個曆史的“雜音”。

正是因為這樣的傳承,讓李素在看劉巴寫的租庸調法各部分稅率設置時,才有一種“劉巴非常輕車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輕鬆就能理解”的錯覺。

……

在劉巴初步修改過的方案中,李素看到的新“租庸調法”下,蜀地百姓一年應該繳納的全部義務,包括以下部分:

首先是按丁計算的人頭稅(在租庸調製裡可以折算為調)。

漢朝一貫以來是每丁每月十錢、一年就是一百二十錢,但還有各種臨時加賦和歧視性政策。

而在劉巴的新方案裡,重新正式厘定為每丁每年三百錢,同時取消其他加派和歧視——彆看這個似乎一下子提高到了一倍,“橫征暴斂”,但仔細算算其實不多。

因為漢靈帝的時候,為了平羌亂,就給百姓加過“天下百姓每畝理論田加兩錢”的額外稅,名義上是田稅,實則也是人頭稅。按照前麵說的漢朝每丁百畝理論值,一年就是二百錢,再加上和平年代就有的一百二,實際上是三百二十錢。

這種加派說是臨時措施,但其實已經常態化了二十多年了,隻會多不會少。劉巴無非是把遮羞布扯了,給百姓實際上少收四分之一,但明著告訴百姓以後也不會減免回去了,永遠那麼高。

李素剛看到這一點時,抬頭指著質疑道:“此舉會不會讓天下士紳攻訐大王冒天下之大不韙?畢竟這種事兒,好做不好說啊。”

劉巴誠懇建議:“時移則事異,人丁算賦的底價,自文景之時製定,已有三百餘年,百姓生產的能力早已非數百年前可比,加一倍其實也不多。反而是此後十幾代帝王,雖不改算賦,卻巧立名目加捐加派。

如今亂世,當用簡明之法,如高祖當年初入關中時的約法三章。但蜀地百姓又少受戰禍、多有奢靡輕慢,所以隻有‘嚴而簡’,才可實現大治。”

劉巴的意思,核心就是兩句:約法三章的簡約之利要占,但執法鬆弛的弊端要改。法律可以少,沒有彎彎繞,但執法力度一定要強,大家都心服口服。

劉巴注意到了李素的猶豫,還熱心地指著幾條對百姓有好處的簡化,解釋道:“右將軍,就算隻看名分不看實際,這條算賦法其實也沒有盤剝百姓。好歹我們現在的三百錢是所有丁男一刀切的,女人也都是算男人的一半。

而如果按照舊法,很多早自前漢武帝開始、曆代因積的歧視,其實一直沿用至今。比如贅婿、小商賈要翻倍繳納,女子十五歲嫁不出去按五倍繳納,這三條都沿用了快三百年了,咱也都一刀切廢除了。

從此漢中王治下收人頭稅,不再歧視贅婿和嫁不出去的女人,平攤下來其實少收的部分比多收的已經差不多了。咱真不是為了多拿錢,就是為了簡約法令。”

李素順著看下去,果然劉巴還有小字注釋,把七八種原本的特彆歧視多收錢條款都掃掉了。

唯獨還有一條很顯眼的保留,那就是對於蓄奴的人,要奴隸的主人按照翻倍征收算賦——這一條保留得確實有道理,是為了打擊奴隸製,防止豪強兼並隱藏人口養太多奴隸。

……

人頭稅的額度沒有異議之後,剩下的兩大塊就是田賦(租)和徭役(庸)。

田賦的修改是最小的,基礎征收還是默認百姓丁男占田百畝、每畝繳稅四升,一年兩石。丁女和十到十五歲的次丁男,都算半個丁男,占田五十畝、一年一石。

不過差異也有,那就是劉巴在條款裡區分了“一年兩熟”和“一年一熟”的地區,要求被劃定為一年可以兩熟的區域按照一點五倍繳納。

這一點李素也不怎麼抵觸,因為他知道後世到了魏晉隋唐,區分還要複雜,還要分上田下田、水田旱田。

相比之下,漢朝已經是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一刀切了,不會因為你田質量好額外盤剝。每畝三十稅一才四升,都是按非常差的田來算理論畝產的。四升的三十倍才一石二,稍微好一點的田畝產何止一石二呢(漢畝一石二約等於標準畝產四石)。

讓一年能種兩季的人按一點五季繳稅,完全應該。

李素對這部分就隻是細細閱讀,什麼都沒說,直接翻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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