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下麵的朝臣思考琢磨的差不多了,李恪才繼續道:“實際上,這隻是我提出的一個可能性,在朝廷不缺少那麼多資金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將這些地方承包給門閥世家或者是其他的商行來進行開發
“朝廷自己運行就有足夠的利潤可言了
魏征立刻開口道:“啟奏陛下,臣以為這個政策不應該推出,因為一旦某個家族把持地方的話,雖然說地方的政務等相關方麵都是由朝廷來負責,給這個家族的稅收也是由朝廷統計收取之後,再分配給他們
“但依然會有很多問題,比如說地方的礦產,如果當地發現金礦,銀礦等礦脈該當如何?”
“他們前期支出的費用必然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但隻要出現一個大型礦脈,那這些家族必然就賺了,而且他們在當地百姓的產品當中擁有市場價的優先購買權
“這意味著這個家族必然會在該地區大量的投入自己的力量,而這個時候,如果朝廷派遣的官員出現腐敗,跟這個家族官商勾結的話,國有資產流失已經是必然的了
魏征直接將自己作為司法機構老大的想法給說了出來,這種模式必然會給司法機構帶來很大的挑戰。
李恪笑了笑,然後開口道:“你說的確實是有道理的,那不如可以換個想法,比如說利用國有商行的模式
“假如朝廷需要開發長安縣,前期需要收購這些百姓,然後提供畜力,鐵器等等,而後期的收益就是當地的礦產,百姓提供的糧食等物資貿易的收益
“如果將這些收益單獨成立一個國有商行來運作,前期將這個國有商行的百分四十,或者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出售
“感興趣的世家門閥可以直接購買,而他們得到的是這家國有商行在七十年,甚至一百年內的日後的分紅收益,你以為如何?”李恪笑著問道。
魏征愣了一下,這個……好像跟陛下之前所說的有些像,但又有些不同。
至少運作主體是不同的,這個辦法運作主體是國有商行,而國有商行從開始都是朝廷派遣,或者是朝廷雇傭的人員,一切都在朝廷的司法監管之下。
而不像是之前的辦法,是人家家族的私有商行在運作,朝廷可不能隨便去監察人家的私有商行。
“這個辦法我感覺倒是可以魏征想了想,采用國有商行的辦法,顯然更加容易調查,這些證據求證可比之前那種方式要容易的多。
而且最重要的是土地,以及地區的某些所有權等方麵都沒有爭論,畢竟他們隻是有收益分紅權利,但是決策權卻沒有。
“那就你們去討論一下李恪擺擺手,其實第二種辦法可以說是一個巨坑,倒不是李恪要坑這些,或者整死這些門閥世家。
而是先挖坑將他們拉扯進來,至於他們日後是否聽話,以及他們是否違法等等,這國有商行的利潤那可操作的方麵可是太多了。
當然這樣的事情不能做太多,做太多有損國家信用,但這是對這些門閥世家的一個限製。
一個高速發展的國家當中,法律、規矩、政策等都必然是無法跟上國家發展的腳步的,某些野蠻的秩序和灰色的地帶必然是先出現,然後才能夠通過法律完善。
沒有人可以未雨綢繆,李恪也不行。哪怕他有著後世各種各樣成熟的法律可以借鑒都不行,因為情況不同,最後導致的結果自然也就是不同。
所以,大唐必然是有大唐的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