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3【民為邦本,官民同罪】(1 / 2)

北宋穿越指南 王梓鈞 6999 字 5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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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延福宮。

朱國祥正在打理宋徽宗留下的珍貴花木,拾掇一圈又洗洗手,問道:“刑統是什麼東西?唐代有《唐律》,明代有《大明律》,怎麼宋代隻有一個《宋刑統》?”

朱銘躺在搖椅上喝茶,解釋說:“刑統就是刑事法規彙編兼解釋。因為當時的特殊政治環境,趙匡胤製定法律非常著急,前後隻用了半年時間。所以就直接照抄唐律,隻改了些需要避諱的字詞。《宋刑統》的編撰者來自後周,剛剛編完一部《大周刑統》,所以《宋刑統》也大部分是抄來的。對於編撰者來說,也算自己抄自己。”

朱國祥大致聽懂了:“就是說相比起《唐律》,宋代的法律框架整體沒變,但具體斷案量刑和法律解釋給改了些?”

“也可以這麼說。”朱銘點頭道。

“那朱元璋的《大明律》怎麼樣?”朱國祥問。

朱銘簡單回答:“《大明律》更具係統性、整體性、統一性、規範性,更強調程序正義,更注重司法公正和官員廉潔。唐宋的法律,可操作性空間更大,而且對官員的約束不夠。這是朱元璋的性格和治國理念決定的。”

“這個可以,程序正義很重要。”朱國祥點頭說。

朱銘說道:“現在的重點是,我們的步子該跨多大,步子跨大了會不會過於超前。比如八議製度要不要保留,如果保留又該保留多少?”

“什麼是八議製度?”朱國祥對古代法律一竅不通。

朱銘解釋說:“就是八種類型的犯人,比如皇親國戚,比如特殊人才,比如德高望重者,比如立有大功者。對於這些犯人,官員可以審判但不能執行,必須上報給中央朝廷,由中樞重臣進行商議。重臣商議出的判決結果,再呈交給皇帝進行裁決。”

“這個還真不好決定。”朱國祥嘀咕道。

父子倆還保留著現代思維,但同時又融入古代社會,這就在對很多事物的認知上產生割裂感。

仔細考慮之後,朱國祥說道:“八議製度可以部分保留,但必須進行嚴格界定。比如德高望重者,根本無法客觀判定,是人是鬼都可以德高望重。還有皇親國戚,不能說沾親帶故就算。再者是重臣們商議的判決結果,如果涉及死罪法律,天王老子也不能免除。八議製度的寬恕條件,最多在流放罪以下,殺人者償命不得違背!”

“也就是說,皇子殺人也得償命?”朱銘問道。

“不錯,”朱國祥說道,“就算要特赦,也隻能由皇帝特赦,重臣商議時無權免死!”

父子倆開始進行詳細討論,最終把魏晉以來就有的八議製度,直接縮減範圍成三議製度,且施行範圍和內容進行嚴格規定。

首先是皇親國戚,隻有皇帝五服內的血親才行。太皇太後、太後和皇後的親屬,從八議之中取消!

議故(皇家故舊和蒙恩日久者),取消!

議賢(德高望重的賢人),取消!

議賓(主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取消!

議勤(對國家有苦功者),取消!

議才(有大才可安邦定國者),取消!

有大功者和權貴(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保留。

有些東西必須保留下來——

譬如為國開疆拓土的大功之人,他牽扯到的各方利害關係太多。一旦給予司法部門判決權,可能引發非常嚴重的後果,甚至是成為政治鬥爭工具,必須由皇帝和中樞做出決策。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這些都屬於大員,必須中樞集體商議,再交給皇帝判定,否則會引起政治動蕩。(官員犯罪還有更細化的規定,哪級部門能判決哪品官,必須進行嚴格規定。皇親國戚也多有官身,算在官員犯罪條例當中。)

八議變三議,已具有曆史性的跨越式進步!

事實上,朱國祥和朱銘取消太後、皇後的親屬犯罪議奏,看似讓法律變得更公正了,但實行起來有可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後的表弟犯罪,以前官員可以上奏,交給皇帝和重臣來處理。今後判案官員有決定權,不需要再上報,反而會被嚇得不敢判,甚至是幫著涉案者脫罪。

有時候更公正的法律,實際運用卻帶來不公正。

這個版本的《大明律》,今後肯定還會修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而調整。

隻有父子倆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後的君臣會使用補充條例填補漏洞。

曆朝曆代都是那樣,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後續皇帝搞各種補充條例,沒有什麼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敲定了這個,朱銘又說:“還有就是贖罪,這個也是不斷收縮的。宋代就比唐代更嚴格,北宋後期也比北宋初年更嚴格,我認為還要進行法律收縮。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鑒,但也隻是借鑒而已。”

朱國祥說:“贖罪條例可以取消。”

朱銘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對輕罪的贖罪條款,更像是一種變相的罰款和社區勞動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錢的出錢贖罪,沒錢的出力贖罪,幫官府運炭搬磚都可以抵罪。”

“這個可以,其實就是小罪罰款。”朱國祥點頭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贖金,”朱銘闡述自己的想法,“我認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罰款贖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須坐牢!至於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錢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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