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真相?(1 / 2)







我媽:“你怎麼不說話?是不是被我說中了?”</P>

我爸:“..........”</P>

我媽說:“我要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管什麼時候我都堅信這一點,我並沒有做錯。”</P>

我爸:“.........”</P>

我媽:“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P>

我爸:“這個你都知道?”</P>

我媽:“你忽然會說話了?”</P>

我爸:“............”</P>

我媽:“你是啞巴嗎?”</P>

到此結束,這是我所聽到的第一次吵架。</P>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小薇說著,問徐天麟,這句話從哪裡來?</P>

徐天麟做出詳細解釋,對小薇,他向來是有無與倫比的耐心。</P>

米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製度。“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P>

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或“米蘭達法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P>

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米國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P>

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P>

趁著徐天麟給小薇解釋的時間,Jones整理了下思緒,開始第二次回憶。</P>

這應該是一周之後,第二次吵架。</P>

我媽:“你好忙?你女兒從小到大,你陪她讀書寫過字嗎?學校召開家長會,你去過嗎?去過的,就一次對嗎?你每天都是應酬應酬,這兩年,你回家陪我們娘倆吃過幾次飯?恐怕我今年多少歲,我們女兒哪天生日,你都不清楚了吧?”</P>

我爸:“你多大我當然知道,女兒生日我也知道。”</P>

我媽:“你就知道這個?你說?要脫口而出不能有一絲一毫遲疑!”</P>

我爸:“........是xx歲。”</P>

我媽:“哼!這麼久!”</P>

我爸:“我不去應酬你們吃什麼?”</P>

我媽:“你應酬了我們又吃你什麼?你的錢又沒給我。人人都說,你是大公司大經理,很有本事,很光鮮亮麗,我們娘倆得到你什麼?我也是公司高管好不好?女兒的一切都是我付的,讀那麼貴的私立高中,你知道一個學期多少錢嗎?你不知道的,你從來就沒問過,從來沒關心過。”</P>

我爸:“前幾年我發了錢都是給你的,這和其他米國男人比已經很好了。”</P>

我媽:“前幾年是可以,我承認的。但這兩年呢?從女兒讀高中開始,所有費用都是我付的好不好?每次接女兒,也是我去好不好?女兒的高中在哪你都不知道吧?學校大門開在哪邊你都不知道吧?”</P>

我爸:“.........”</P>

第二次結束。</P>

徐天麟眼睛半睜半閉,他好像發現了什麼東西。</P>

Jones喝了口水,接著回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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