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以後是彆人家的媳婦,要伺候彆家人,要是分到房子和田地,不就是把自家財產往外帶,白送給彆人家嗎?
又給人送女兒,又給人送房子田地的,誰家嫁女兒會做這種虧本買賣?
好人家的姑娘才不會惦記自家的東西,反倒幫著家裡人多要彩禮,這樣才對得起爹媽這麼多年的養育之恩。
以前陸娟沒開竅,覺得這套邏輯一點問題也沒有。
可是現在,她覺得荒謬。
不能做賠錢買賣,所以女兒不能繼承家裡財產,不然就是給彆人家送錢,倒貼彆人家。
女兒養這麼多年,得“賣”個好價錢,所以低彩禮不能嫁。
這到底是女兒,還是被賣的商品?
“如果我不繼承老家的房子和田地,在城裡自己買房子,也不能寫自己的名字?”
買啥房子?
怎麼會有這種叛逆想法?
吳春芬臉色頓時就不好了。
“等你嫁人了是要住老公家的,非要買房子,也得經過爸媽同意,房契上寫爸媽的名字啊!不然等你嫁人了,房子就不是咱們家的了,遲早會被公公婆婆拿走。”
“放到你未來老公名下的,還不如寫爸媽的名字,爸媽又不會貪你的房子,你啥時候想回來住就回來住,房子又不會跑,爸媽也不會攔你。”
說白了,在她媽眼裡,她不是帶把的男人,所以不配有房子。
即使要買也不配拿房契,就該上交給爹媽,等到爹媽百年之後,再順理成章,讓她哥繼承?
陸娟突然覺得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