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不能申請看一下雙方的口供。”
聽對麵的警察說完說完,李晨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沒問題。”
說完男人站起身來:“我現在就可以給你去拿。”
說完便向外麵走去。
幾分鐘後。
男警察手裡拿著一份文件返回接待室。
李晨翻看著委托人的口供,忍不住皺起眉頭。
如果憑借這份口供,加上沒有具體的證據,定性為互毆是沒有問題的。
委托人的丈夫和施暴者先是語言爭吵,這是造成案件爆發的主要原因。
由於施暴者不斷的踢踹委托人家中的門,他的丈夫便是想與其理論,而並沒有采取其他的手段進行緊急避險。
而警察這邊所說的不躲進屋裡,很有可能說的就是這個。
如果單從口供來講,說他故意激怒對方也沒有什麼問題。
一個醉酒的人,他的言行舉止不受大腦控製…
但問題是…
委托人為什麼要在筆錄上簽字?
你這不是在變相承認了你自己有問題麼?
“口供來源沒有什麼問題吧?”
李晨翻看對方的口供,開口詢問道。
“那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警察聽李晨這麼說,也是明白他是什麼意思。
“說句實話,我們本身也是太想做出這樣的決定。”
“畢竟另一方現在還在醫院裡麵躺著,你說對吧。”
“我們現在也在積極的進行調解,去做對方的思想工作”
“經過我們不斷的努力下,人家那邊現在也是同意和解,並不會索要任何的賠償。”
男警察看向李晨:“可問題是,另一方當事人家屬這邊,她不想和解。”
“我想問一下,咱們這邊判斷互毆的依據是什麼?”
雖然對方說的很有道理,但還是要講證據。
一件案件,如果對方真的沒有問題,另一方堅持不和解,完全沒有必要在堅持調解。
“根據雙方的口供,再加上彼此的傷情鑒定。”
李晨聞言點了點頭:“也就是說,咱們這邊並沒有具體的互毆證據,隻是憑借傷情來進行互毆認定?”
“如果對方的傷口是自己偽造的呢?”
??
警察一臉懵逼。
“在口供中,對方承認拿酒瓶砸了另一方。”
“證據呢?”
李晨看向辦案民警:“你們這有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傷情就是我委托人的丈夫造成的?”
看到警察不說話,李晨繼續開口說道:“如果隻是口供,並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就是對方出手導致,是不能夠定性為互毆的。”
“而我的委托人,有手機視頻為證,辦案機關應該采納。”
“除非對方有直接的證據證明是在互毆,或者說他的傷勢是我委托人的丈夫所致。”
“手機錄像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見李晨這麼說,那男警察便是皺起眉頭開口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