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誰能保他一命(1 / 2)







埋情葬愛(誰能保他一命?高牆內外隔斷鴛鴦,最絕望地等待)</P>

煙雨:請法官先看馬弘文所犯下的罪行,馬弘文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警方查實,該罪名可判十年以下刑。以暴力敲詐勒索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對於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於劍飛具有無限防衛權,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定性為防衛過當,量刑標準也在三到十年之間。</P>

馬弘文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十年以下刑。敲詐勒索2萬元,基準刑為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年。那麼敲詐勒索元,即可判刑十年。</P>

打斷人手腳致人全癱、偏癱,量刑標準為15年,故意傷害罪除特殊情況外最高刑為15年,持械重處20℅的基準刑,故意傷害罪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遂,在本案中量刑標準為8年。</P>

在本案中,同一行為涉及的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遵循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在本案中搶劫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遂量刑標準二年。打砸公私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損失五萬以上為數額巨大,量刑標準三到七年。</P>

戚加官供述財物損失在六萬左右。搶劫取得財物,在此基數上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搶劫元,刑期為十年。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元為15年刑。(量刑數額標準是幾年前的)</P>

如果可以查實馬弘文敲詐勒索大家財物轉化為搶劫幾十萬、上百萬的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個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總和刑期20年以上35年以下,最高刑為20年。總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刑25年。馬弘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五罪並罰。十五年了,真凶已經出現,張可久為什麼還不能夠平反?</P>

當年明明是馬弘文敲詐勒索,指使人毒打戚加官,為什麼公檢法硬要定性為戚加官因瑣事和馬弘文發生爭執、打馬弘文?顛倒是非黑白。於劍飛,你為什麼要去見義勇為?為什麼要去為民除害?惡人作惡和你有什麼關係?為什麼要去多管閒事?</P>

當年如果你自首,隻怕是被當成和張可久合謀一起槍斃的,休想救得了張可久。見義不要去作為吧,眼睜睜看著惡人去作惡吧,為了救他人的命,自己被當成凶手槍斃值嗎?</P>

審判長道:\"如果於劍飛隻殺了馬弘文一人,本庭是絕不會判他死刑的。可是他殺了二十多人,法不容情,本庭不敢不判他死刑,判死刑是早晚的事,這是沒有辦法的事。”</P>

張母道:“在本案中,於劍飛不應該判死刑,那麼張可久更不應該判死刑,請求法官為張可久平反洗冤。”審判長道:\"張可久一案不是發生在本市,我院沒有管轄權。省高院判的案子,本庭無權改判,你應當去省高院申訴。”</P>

煙雨: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在張可久冤案查清平反之前,不能判處於劍飛死刑,判死刑就是毀滅證據,殺人滅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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