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好像………是這麼回事(2 / 2)







水庫遊泳案。

麻子和趙六兩個人去水庫裡麵遊泳,門口設立有個高兩米寬3米的大型警示牌:

水庫水深十米,請勿嬉戲打鬨私自下水遊泳。

那麼這兩個人卻是溺水而亡的原因能不能找到水庫來索要賠償?

第二個案例幫信:

小明在大發辦了一張銀行卡來給犯罪分子洗錢,而這家銀行在已知犯罪分子會用銀行卡洗錢的情況下還為他辦卡,那麼司法部門為什麼追究銀行的責任?

第三個案例火車殺人案。

說馮六是一個暴徒,想儘辦法拿著刀上了火車,在車上三死十四傷,受害者家屬為什麼不能去追究鐵路部門的責任來索要賠償?

而審判院的審判員看到他的例子當場嗬斥,說這是不同的罪名不能被放在一起當做案例。

而這個王二卻堅持是一個案例,理由是他們有一個共同且主要的點,警示牌。”

“而在案發的當時,張三已經設置警示牌,被害者不經提醒,那麼其後果就應該由自己承擔。

第二點,投毒的地點。

他是在在自己家裡的果樹上噴灑農藥啊,難道他的家裡不是私人場所而是公共場所?

第三點:幾個人翻牆入戶的行為,那不就是小偷麼。”

“這三點辯護意見,讓審判院的審判員和地檢署的檢察員直呼離譜,聞所未聞。”

張瑩瑩聞言嘴角一抽。

她也沒聽過不同的案子能夠被當作相同的案例來舉例說明。

可仔細一想…

好像也是這麼回事。

另一邊,直播還在繼續:

“那麼我們按照他的辯護意見來分開解刨,首先第一個,警示牌的作用。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警示牌就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手段。

當我告訴你並設立警示牌,那麼其行為人所造成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為人自己承擔,這一點辯護意見審判院的法官是絕對不可能去推翻,如果推翻那真就有點滑稽了,肯定會被多個部門進行追責。”

“第二個辯護意見,公共場所和私人場所的劃分。

投射危害性物品,是指在公共場所,那麼家裡麵作為最基本的私人場所,那就不應該被定義為投害危險性物品罪,除非法律規定不在有私人場所,才能夠按照投放危險性物品罪進行追責。”

“那麼第三點呢,就是他們的行為,屬於入室盜竊,卻又盜竊未遂。”

“入室盜竊,其行為惡劣,不能夠因為對方所要道歉的種類而定義。”

“隻有偷錢、金銀珠寶才能是盜竊麼?”

“所以綜合而上,張三雖然其造成嚴重後果,卻又設立警示牌,又因幾人入室行竊,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他的行為不行該被定為犯罪。”

聽到這裡,劉茜和張瑩瑩相互看了一眼。

好像…

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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